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克财与泸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颁发建筑许可证不予答复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财,泸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22行初4号原告:刘克财,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住泸溪县。被告:泸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泸溪县。法定代表人:张武俊,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财诉被告泸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颁发建筑许可证不予答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财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已受理其规划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财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克财负担。审 判 长  谢兴武审 判 员  李书良人民陪审员  刘利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湘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