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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刘灿强、林素嫦、黄跃威、黄碗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36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73号江会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负责人黄海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军、刘光通,是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刘灿强,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台山市水步镇xxxxxx。被保全人林素嫦,女,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台山市水步镇xxxxxx。被保全人黄跃威,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台山市端芬镇xxxxxx。被保全人黄碗清,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台山市端芬镇xxxxxx。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刘灿强、林素嫦、黄跃威、黄碗清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刘灿强、林素嫦、黄跃威、黄碗清的银行存款145065.07元,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4��1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45065.07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刘灿强、林素嫦、黄跃威、黄碗清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社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