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64、6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敏霞、姜永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敏霞,姜永寿,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程艳,祝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64、6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敏霞,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姜永寿,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海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697920861。法定代表人:王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艳,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祝新富,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执行)姜敏霞、姜永寿与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程艳、祝新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冻结祝新富在上饶银行德兴支行20×××48账户存款22万元、在工行德兴支行15×××69账户存款22万元、冻结程艳在建行德兴支行62×××62账户存款22万元、冻结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在中行德兴支行19×××28账户存款30万元、冻结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在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德兴市供电分公司电费收入75万元、扣留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口镇政府应收电费361459.44元、查封程艳、祝新富所有的位于德兴市××街道外环路汤家岭房权证德房发办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祝新富在上饶银行德兴支行20×××48账户存款22万元、在工行德兴支行15×××69账户存款22万元、程艳在建行德兴支行62×××62账户存款22万元、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在中行德兴支行19×××28账户存款30万元、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在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德兴市供电分公司电费收入75万元、江西饶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口镇政府应收电费361459.44元、程艳、祝新富所有的位于德兴市银城街道外环路汤家岭房权证德房发办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的冻结、扣留、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俭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