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转取保后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3时许,赵某某、张艳明(已判决)、陆晓晨(在逃)三人来到甘南县立新街鑫通达旅店,旅店老板白某告知客满后,陆晓晨将白某停放在旅店门前的电瓶车踹倒,白某随即拿刀驾驶自家轿车追赶陆晓晨等人。赵某某、张艳明、陆晓晨三人知道王俊高(已判决)和白某熟悉,便乘坐出租车到甘南县甘南镇鑫迪商务会馆接王俊高,意图与白某化解矛盾。赵某某、陆晓晨、张艳明、王俊高乘坐出租车至甘南县客运站附近时与白某相遇,双方下车后,白某使用携带的刀砍了王俊高的肩膀一下,双方随即发生撕打,赵某某、陆晓晨、王俊高、张艳明��白某拳打脚踢,张艳明用白某所使用刀的刀背击打白某。后赵某某、张艳明、陆晓晨、王俊高乘坐马某驾驶的出租车将白某带至甘南县音河水库,在甘南县音河水库在次对白某进行殴打,并将殴打白某的过程用手机录下,传播至网络。殴打结束后,赵某某、张艳明、陆晓晨、王俊高乘坐马某驾驶的出租车将白某送回旅店。2015年11月23日,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白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白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马某、刘某、肖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赵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某某致人轻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且犯罪是系未成年,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白某的经济损失,得到白某的谅解,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景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