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1行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殷毅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601号原告殷某,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超,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马景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传虎,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争议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代理审判员 姜 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纹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