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州鑫泰镀锌设备有限公司与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鑫泰镀锌设备有限公司,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民初1022号原告:徐州鑫泰镀锌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贺工业园16号。法定代表人:李子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成,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青春,徐州鑫泰镀锌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鑫泰镀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鑫泰镀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鑫泰镀锌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徐州鑫泰镀锌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安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