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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任宣讲诉曾长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宣讲,曾长顺,陈爱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065号原告:任宣讲,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生,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长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陈爱云,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任宣讲与被告曾长顺、陈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宣讲撤诉。案件受理费2593元,本院予以退还,其它诉讼费90元,由原告任宣讲负担。审判员  陈彦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记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