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广林、张海华与李庆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林,张海华,李庆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979号原告:赵广林,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张海华,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庆祝,男,1973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赵广林、张海华与被告李庆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庆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9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2日经二原告担保,被告借宋召辉人民币20900元,被告不守信用,到期未还此款。经宋召辉索要,二原告替被告偿还了此款。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庆祝立即偿还借款209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2日经二原告担保,被告借宋召辉人民币20900元,被告不守信用,到期未还此款。经宋召辉索要,二原告替被告偿还了此款。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庆祝立即偿还借款209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庆祝经原告朱桂兰、张海华担保,借宋召辉人民币209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赵广林、张海华替被告偿还宋召辉借款20900元后,有权向被告李庆祝追偿。原告朱桂兰、张海华起诉要求被告李庆祝立即偿还借款20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广林、张海华借款2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东辉审 判 员  田 仓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