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云兰与李继轩,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云兰,胡黎明,李继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348号原告:安云兰,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黎明,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继轩,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安云兰与被告胡黎明、李继轩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安云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云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长江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