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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佳硕与孙剑飞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硕,孙剑飞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60号原告:胡佳硕,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剑飞,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原告胡佳硕与被告孙剑飞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胡佳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佳硕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佳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原告已预交),由胡佳硕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