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素珍申请执行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珍,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珍。被执行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素珍申请执行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院(2016)豫05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安阳惠特隆超市配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27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