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莉莉与马金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莉,马金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64号原告:张莉莉,女,32岁。被告:马金刚,男,32岁。原告张莉莉与被告马金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莉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玉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