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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莉莉与马金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莉,马金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64号原告:张莉莉,女,32岁。被告:马金刚,男,32岁。原告张莉莉与被告马金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莉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玉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