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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1民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康爱英与康爱民、康爱忠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爱英,康爱民,康爱忠,康爱鹏,康爱叶,康爱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爱英,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古交市铁炉三沟**号*户居民,现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原平,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爱民,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古交市桃园办事处东岭上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爱忠,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古交市桃园办事处东岭上村居民,现住古交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爱鹏,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古交市桃园办事处东岭上村居民,现住古交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爱叶,女,汉族,1959年11月18日出生,古交市大川西路**号*栋*单元***号居民,现住古交市。被上诉人康爱民、康爱忠、康爱鹏、康爱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锋,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爱平,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出生,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东岭上村居民,现住古交市。上诉人康爱英因与被上诉人康爱民、康爱忠、康爱鹏、康爱叶、康爱平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7)晋0181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爱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原平,被上诉人康爱民、康爱忠、康爱鹏、康爱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锋,被上诉人康爱平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焦点是一次性赔偿款中是否包括上诉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其具体数额的计算问题。本案中,《和解协议书》明确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古交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太原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古交分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古交市供电公司、古交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一次性金额赔偿庚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伤者的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贰仟元(1122000元)。”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康爱英的医疗费及财产损失等问题未予查明、处理,原判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7)晋018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爱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梁锡文审判员刘补年审判员郝文晋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刘丹书记员张秀清书记员张秀清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