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民申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秀弟、周法权相邻关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秀弟,周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秀弟,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法权,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徐秀弟因与被申请人周法权相邻关系、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秀弟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故意偏袒周法权。(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书记员记录不客观。(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公,严重损害了徐秀弟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相关事实并无不当,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已就相关事实和法律作出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并不再赘述。徐秀弟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秀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张心全审判员 李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