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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邢宾、姚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宾,姚胜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宾,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胜利,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邢宾因与被上诉人姚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宾以同意按照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邢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邢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灵福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张婷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