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邢宾、姚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宾,姚胜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宾,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胜利,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邢宾因与被上诉人姚胜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宾以同意按照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邢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邢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灵福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张婷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