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张某、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张某,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646号原告:杨某1,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森,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杨某2(系张某之母),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森、被告杨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186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农历9月,我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二被告接收我见面礼金6600元,看家礼金12000元,合计18600元。后来,被告张某提出与我分手,在没有与我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典礼生活,双方在退还彩礼问题上发生争议,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杨某2辩称:原告说的看家、见面礼金数额是对的。但婚约不是被告张某先提出分手的,该彩礼也是赠予行为,不应退还。另外,接收彩礼是被告张某本人,被告杨某2只是在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农历9月,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经媒人文秀英介绍相识,建立婚约关系,二被告按照农村习俗共同接收原告杨某1见面礼金6600元,看家礼金12000元,合计18600元。2016年3月双方不愿再继续保持婚约关系,在是否应当退还彩礼的问题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杨某1起诉来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彩礼共计款186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二被告接收原告杨某1的彩礼数额较大,原告杨某1要求二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款,已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关于被告杨某2辩称,该彩礼属于赠予行为、其本人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杨某1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某、杨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1见面礼金6600元,看家礼金12000元,合计共1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张某、杨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