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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睿、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睿,程小华,李光霞,李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胡睿,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程小华,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李光霞,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李剑光,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睿与被执行人程小华、李光霞、李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小华、李光霞、李剑光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应 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