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睿、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睿,程小华,李光霞,李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胡睿,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程小华,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李光霞,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李剑光,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睿与被执行人程小华、李光霞、李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小华、李光霞、李剑光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应 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