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旭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晟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王连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旭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晟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王连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534号原告:泉州市旭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孔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宙,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石狮市晟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汇花园二期3幢03A、03B。法定代表人:王连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连贺,男,成年,住晋江市。原告泉州市旭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晟意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王连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旭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旭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旭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旭晟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