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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莲与被告杨丽艳、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莲,杨丽艳,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133号原告:李广莲,女,48岁。被告:杨丽艳,女,58岁。被告:王生,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莲与被告杨丽艳、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广莲负��。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