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214号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申请人:刘某,男,1974年4月12日生,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刘某名下价值5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袁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295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价值59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70元(申请人袁某某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