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通通、孙胜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通,孙胜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杨通通,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胜展,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通通与被执行人孙胜展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就本案自行和解,庭外解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1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