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洪志申请执行薛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洪志,薛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付洪志,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薛庄,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付洪志与薛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