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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洪志申请执行薛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洪志,薛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付洪志,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薛庄,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付洪志与薛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