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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亚萍与被执行人吴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萍,吴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魏亚萍。被执行人吴仑。魏亚萍与吴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自行解决,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