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亚萍与被执行人吴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萍,吴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魏亚萍。被执行人吴仑。魏亚萍与吴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自行解决,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