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0628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太宇、聂方利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宇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桃苗族自治县鸿运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宇,聂方利,松桃苗族自治县宇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鸿运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628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陈太宇,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申请执行人聂方利,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宇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公司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徐家坳城北客车站。法定代表人:龙再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鸿运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徐家坳城北客车站。法定代表人:龙再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陈太宇、聂方利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宇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鸿运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宇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鸿运平安汽车运输有限���任公司五日内给付工程款679380.00元、退还保证金150000.00、工时费及材料费5600.00元、案件受理费9292.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843.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履行889157.00元(其中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直接支付500000.00元,被执行人直接打入法院执行专户执行款389157.00元及执行费10843.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将(2018)黔0628执199号案件作执行完毕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麻心月书 记 员 石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