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督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梅与被申请张文莲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梅,张文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3民督39号申请人:许梅,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文莲,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许梅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许梅称,被申请人张文莲因幼儿园扩大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21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5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申请人将借款给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借款后,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张文莲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文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许梅借款本金200000元。申请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张文莲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