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民初35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诚,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号(大润发**层)。经营者:崔连君,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玳源,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祝诚,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刘玳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删除侵权宣传信息;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删除商户字号中的“钱柜”二字;3、判令被告在《威海晚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6年在台湾地区成立,至今近三十年,自1993年以来,原告积极参与大陆经济建设,依法注册并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銭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等注册商标。原告为业内最早KTV企业,“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原荣成市钻石钱柜文化娱乐休闲苑)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在商户字号中侵权使用“钱柜”商标,而且大量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营销,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和后果,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辩称,被告系由荣成市钻石钱柜文化娱乐休闲苑名称变更而来,与原告商标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原荣成市钻石钱柜文化娱乐休闲苑的名称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客观上,原告所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字形、图案上与被告所使用的标识具有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广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告之前使用的字号名称为钻石钱柜,在所有的宣传材料上所应用的也都是钻石钱柜的艺术字体,作为一个整体宣传使用,并重点突出“钻石”二字,而非钱柜。主观上,被告也没有侵权的故意。原告的住所地在台湾地区,主要影响力也仅限于台湾地区,在威海市甚至整个山东省也没有自身或者授权经营的场所,在山东省并无知名度可言,更何况被告是在县级市荣成市经营且有良好口碑,并无攀附原告商标美誉牟取不法利益之故意。被告仅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使用了含“钱柜”二字的字号,除装修时间外,经营时间较短,且原告在山东并无经营场所,被告并未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也未给原告的商誉造成影响。被告现已停止使用带有“钱柜”字样的名称,招牌和宣传材料也拆除变更为“华畅靓K”,网上团购信息亦已经更名为“华畅靓K”。荣成市崖头钻石钱柜商店主要经营项目为零售食品及酒水,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有明显差异,原告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无权要求荣成市崖头钻石钱柜承担赔偿责任。荣成市崖头乐够练歌厅早已停止经营,系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荣成市崖头乐够练歌厅的定额发票。如果荣成市崖头钻石钱柜商店和荣成市崖头乐够练歌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商标注册信息公证书七份,拟证明原告依法享有“钱柜”、“PARTYWORLD”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组证据,公证书及被告宣传、营销资料、工商档案材料一宗,拟证明被告在其商户字号、经营及宣传过程中,擅自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客观上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组证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7份、公证费发票、取证消费一宗,拟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社会上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原告的商标许可费为85万元/年/家,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指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第四组证据,百度糯米团购信息网页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以“钻石钱柜”名义在百度糯米发布团购信息,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经质证,被告认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的宣传材料均是以“钻石钱柜”整体进行宣传,并未着重突出“钱柜”二字,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认和混淆,不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原告举证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是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与荣成市的经济水平及消费水平差距较大。被告的行为并未导致原告经济损失,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付款人并非原告,交通费发票系淄博市出租车发票,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同意支付。被告已经与百度糯米业务员联系删除相关团购信息,不清楚为何还有遗漏,但该团购信息已经失效。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网页截图一宗,拟证明自2014年开始与原告相关的“钱柜”KTV部分已经倒闭,说明原告的商标现在已经不知名。证据2、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的经营时间较短,尚未盈利。证据3、照片五张,拟证明被告已经于2016年7月即更换了门头及店内装饰、宣传牌等,停止了侵权行为。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之真实性不予认可,网页来源于不知名网站,内容也不属实,部分“钱柜”KTV属于停业装修,并未倒闭;施工合同可以证实被告的经营面积和侵权规模较大,对于照片则无法确认是在2016年7月。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电视娱乐、公共娱乐场、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卡拉OK服务等。原告自1995年注册钱柜商标以来,先后许可其他公司使用其商标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开设多家钱柜分店,主要经营范围为KTV,并在当地中高端KTV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对被告娱乐产品网上团购情况进行了统计,销售总额共计为321769.6元。2015年6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出具(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10825号公证书,对公证人员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5月7日在公证处办公电脑上登录操作的证据保全情况进行了公证。记载公证过程的光盘显示:登录大众点评网、美团网,选择城市为威海,搜索“钱柜”,搜索结果显示有“钻石钱柜”,通过点击能够看到其店铺介绍、点评、团购优惠以及付款平台。2015年12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10815号公证书,对公证人员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1月14日在威海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大润发五楼)的“钻石钱柜”店实施证据保全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件显示:被告入口处悬挂招牌为“钻石钱柜”,招牌树立在门店正上方,较为醒目;入店玻璃门张贴的标识、门店内部展示的提示牌、广告牌、歌曲点播视频画面以及店名内各类大小物件均使用“钻石钱柜PARTYWORLD”字样。原告消费过程中,取得了加盖有“荣成市崖头乐够练歌厅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以及荣成市崖头钻石钱柜商店经营者吕长军出具的POS机刷卡单。原告维权支出包括取证费用176元,公证费1300元。2015年12月15日,原告就本案与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但只提供一张付款人为武汉钱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提供发票予以佐证。原告对其主张的交通费200元,未提供自武汉往返威海的交通费票据。此外,根据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北京宜禾钱柜娱乐有限公司2013年商标许可费为921721.69元;北京钱柜娱乐公司2012年商标许可费为773036.57元,2013年为742078.62元;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012年商标许可费为898537.73元,2013年为873625.46元;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2012年商标许可费为855845.56元,2013年是873925.67元。原告未提交2014年至2016年的商标许可费使用合约书。另查明,被告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崔连君,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系由原荣成市钻石钱柜文化娱乐休闲苑更名而来。再查明,原告起诉时所列被告为荣成市钻石钱柜文化娱乐休闲苑、荣成市崖头乐够练歌厅、荣成市崖头钻石钱柜商店。现荣成市钻石钱柜文化娱乐休闲苑已更名为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原荣成市崖头乐够练歌厅、荣成市崖头钻石钱柜商店均已注销,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承诺如上列二个体工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则由其代为承担。原告遂于诉讼中撤回对荣成市崖头乐够练歌厅、荣成市崖头钻石钱柜商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性质为KTV店,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之内。被告在门头、提示牌、广告牌、歌曲点播视频画面、网上营销等广泛使用的服务标识“钻石钱柜PARTYWORLD”和“钻石钱柜”,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只是在名称上增添了“钻石”两字,主体部分与原告商标相一致,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原告持有“钱柜”商标近20年,远早于被告成立时间,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均有钱柜KTV运营,经过持续的宣传推广,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商业经营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收益,但其在店面醒目位置以及知名网络销售平台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名称作为商户字号,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有损原告正常市场竞争利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就其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于诉讼中已经对名称字号、门店招牌、宣传材料等涉及原告商标的部分作出更改,停止了相关侵权行为,相关宣传信息已失去作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商户字号中的“钱柜”二字等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部分留存的侵权宣传信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不当行为所获利润确切数额。至原告起诉时,被告经营时间较短,且系在原告未开设门店的县级市荣成市经营,销售数额较少,宣传范围未达到原告经营业务的区域,对原告经营业务及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影响不大。原告有证据证实的合理开支为1476元,对于交通费用200元及律师费30000元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本院参考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所属的市场区域、宣传范围和影响、网上销售数额、被告停止侵权的态度以及原告商标知名度、商标许可费收取情况、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为宜。此外,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商标信誉造成实际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威海晚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立即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相关网站删除侵权团购信息;二、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三、驳回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48元,由被告荣成市崖头华畅兄弟娱乐城负担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