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行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文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0行初178号原告方文,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徐涛,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大海,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丽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梅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诉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方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方文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方文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廖建胜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