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兴仁县普天蓝花园木批发部与贵州省普安县文体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仁县普天蓝花园木批发部,贵州省普安县文体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光喜,全娇,全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542号原告:兴仁县普天蓝花园木批发部。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办事处东湖加油站旁。经营者:林金灿,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秦勇,系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省普安县文体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所在地:普安县盘水镇西街6号。法定代表人:于祖迪,系该局局长。被告: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B5路澳城A栋190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光喜,男,汉族,约45岁,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全娇,女,1983年7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全艳,女,汉族,约30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仁县普天蓝花园木批发部诉与被告贵州省普安县文体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光喜、全娇、全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仁县普天蓝花园木批发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仁县普天蓝花园木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已减半),由原告兴仁县普天蓝花园木批发部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