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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生荣申请执行高冰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荣,高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刘生荣,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冰阳,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生荣与被执行人高冰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冰阳实际所有登记在李晓丽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冰阳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李晓丽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竞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