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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永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永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29号申请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董事长。被申请人:黄永玖,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永玖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永盛商务宾馆1幢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予以保全。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425号A幢504室合高新国用(2012)第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永玖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永盛商务宾馆1幢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425号A幢504室合高新国用(2012)第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宣世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