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北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北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1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北平,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期办公楼*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昌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承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蒋北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6)粤71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蒋北平、被上诉人南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承海、苏俊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蒋北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蒋北平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南航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蒋北平的多张南航公司会员账号并非自己申请注册,而是由蒋北平使用的信用卡所在的银行直接帮蒋北平申请,自动帮助蒋北平办理并绑定到蒋北平使用的信用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蒋北平自己注册了多张南航公司会员账号并在注册时阅读了《明珠会员手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南航公司在未征得蒋北平同意的情况下,无理由冻结蒋北平的会员账号并停止了蒋北平的会员权利,侵害了蒋北平的权益。根据《明珠会员手册》D-2.7.2款的规定:“如果一个会员同时拥有多个明珠里程账户,会员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其他卡号信息将合并到指定卡号中”,蒋北平有权要求南航公司对蒋北平的多个会员账户进行合并并继续使用。三、庭审中补充上诉理由:南航公司的会员手册有很多版本,变更也没有通知蒋北平,请求调查会员手册版本,因为对方可以擅自修改会员手册。被上诉人南航公司答辩称:蒋北平主张每个案件判决后南航公司变更会员手册是不真实的。南航公司在案件中提出来的会员手册的条款从来没有变更过。如果手册有变更,也会在官网做公示,手册修改不可能每个会员通知。蒋北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航公司恢复蒋北平的南航明珠俱乐部会员资格及权利;2.判令南航公司向蒋北平登报致歉;3.判令南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北平于2015年8月通过MEMB自助渠道手机号码获得南航公司明珠俱乐部会员卡资格,会员卡号为21×××07。在南航会员系统中现有蒋北平未合并的9个明珠账户,而其中的080009939783、280003002656、115632081575的3个账号已经被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本案蒋北平所有,但包括本案所诉的21×××07账号在内的4个账号除名称为蒋北平外,出生日期及证件号均不相同。另查,会员在注册南航明珠会员资格时,注册系统会有《明珠会员手册》内容展现,其中南航《明珠会员手册》第2.6规定:“会员必须依据明珠俱乐部的规定行使会员权利,若会员误用或滥用会员权利、假报有关信息时,南航明珠俱乐部可于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卡,同时作废已累积的全部里程积分,南航将不负责任何赔偿。”蒋北平21×××07卡号尚未进行相关操作就已经随着会员身份的终止而被暂停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航公司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是否构成侵权。南航旅客通过相关操作注册成为南航明珠会员时必须先对《明珠会员手册》进行了解,蒋北平是多张明珠会员卡的持有人,其应当对《明珠会员手册》的内容知晓。知道其在注册成为南航明珠会员时,就是与南航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双方都应遵守《明珠会员手册》关于会员卡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蒋北平在注册不同账号时假报有关信息,故南航公司依据《明珠会员手册》第2.6“会员必须依据明珠俱乐部的规定行使会员权利,若会员误用或滥用会员权利、假报有关信息时,南航明珠俱乐部可于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卡,同时作废已累积的全部里程积分,南航将不负责任何赔偿。”的约定,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并无不妥,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故蒋北平要求南航公司恢复其会员账号(资格)并登报道歉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蒋北平诉讼请求。本案已减半收取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北平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南航公司提出无法确认蒋北平是涉案会员账户的持有人,因为没有见过蒋北平登记的证件原件。蒋北平则主张其有涉案会员账户的电子会员卡,并当庭出示电子会员卡,南航公司质证认为蒋北平有电子会员卡的账号和密码,但不能证明其是实际持卡人。蒋北平主张南航公司有识别能力,而且会员卡需要通过柜台的认证。另补充查明:1、蒋北平在南航公司尚有9个会员账户(包括涉案账户在内),均已被南航公司冻结。涉案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是W40361675,另外有会员账户01×××85登记的证件号码为W40361676,会员账户48×××01登记的证件号码为W40361671。在蒋北平诉南航公司冻结其会员账号01×××85的案件中,南航公司主张蒋北平使用虚假证件登记入会;蒋北平则主张W40361676等证件均系其本人的港澳通行证,对于三个不同的港澳通行证号码,蒋北平解释为港澳通行证可以挂失补办,重新补办后证件号码不同;关于蒋北平申请注册多个会员账户的目的,蒋北平表示系其个人喜欢,南航公司则认为蒋北平系通过该方式规避一个会员只能设置8位受让人的限制,使得积分兑换的免票能在市场流通。2、南航公司提供的《明珠会员手册》显示,第2.6条规定“会员必须依据明珠俱乐部的规定行使会员权利,若会员误用或滥用会员权利、假报有关信息时,南航明珠俱乐部可于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卡,同时作为已累积的全部里程积分,南航将不负责任何赔偿”;第2.7.1条规定“申请会员资格获准后,每个会员将拥有且仅可拥有一个里程账户(即会员卡号)。南航不接受重复申请并保留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删除的权利”;第2.7.2条规定“如果一个会员同时拥有多个明珠里程账户,会员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其他卡号信息将合并到指定卡号中”。对于第2.7.1条和2.7.2条中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方式,南航公司解释为:一个人可以用多个证件来入会,一般只要是真实性信息就不会删除,会要求会员合并,目的就是一个会员只有一个会员账号。3、在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2016)粤71民终39号判决中,本院认定:“蒋北平存在违反《明珠会员手册》设置受让人并兑换机票成行的行为,根据该会员手册的约定,南航公司有权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明珠会员手册》是双方关于会员卡权利义务的约定,南航公司据此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蒋北平要求南航公司恢复其会员账号并登报道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蒋北平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会员账号是否为蒋北平持有;二、南航公司冻结涉案会员账户是否构成侵权。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中南航公司确认涉案会员账户为蒋北平持有,且蒋北平在二审庭审中出示了相应的电子会员卡,南航公司未能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蒋北平的主张,认定涉案会员账户系由蒋北平持有。关于争议焦点二。蒋北平主张南航公司冻结其涉案会员账户构成侵权;南航公司则主张蒋北平存在用虚假信息入会、注册多个会员账户以规避一个会员只能设置8位受让人的制度、违规超额设置受让人等滥用会员权利的情形,其已经根据《明珠会员手册》的规定,终止了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并被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南航公司主张一名会员对应一个会员资格,因此蒋北平被终止会员资格等同于其此前所有的会员卡均应被取消;蒋北平则主张一个会员账户对应一个会员资格,每个会员账户都是其与南航公司单独订立的会员合同,不能因为其他会员账户存在违规行为而冻结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涉案会员账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蒋北平主张《明珠会员手册》条款内容存在变更的情况,但并未明确指出是否涉案条款变更及涉案条款变更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该条款约定。从蒋北平申请注册会员账户的数量、方式可知,其应当熟知《明珠会员手册》的相关规定。蒋北平申请入会并成为南航公司的会员,表示其同意接受南航公司入会的规则,包括《明珠会员手册》,该手册是双方的合同内容。南航公司的《明珠会员手册》规定,申请会员资格后,每个会员将拥有且仅可拥有一个里程账户(即会员卡号),南航不接受重复申请并保留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者删除的权利。该规定可以反映出双方约定的是一名会员对应一个会员资格。该约定也符合通常对会员资格的理解,即是根据会员本身来界定会员资格,而不是根据会员拥有的不同的证件号码来确定不同的会员资格。因此,南航公司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则意味着终止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会员账户,包括涉案会员账户。由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蒋北平违规设置受让人,南航公司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和积分里程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故南航公司终止涉案会员账户亦不构成侵权。其次,退一步单就涉案会员账户来说,蒋北平的涉案会员账户亦存在违反《明珠会员手册》的情形,南航公司终止涉案会员账户有合同依据。蒋北平通过多种途径规避了南航公司的管理规则,注册了多个会员账户,截至二审庭审中包括涉案会员账户在内尚有9个会员账户,实际上注册涉案会员账户的行为使得蒋北平本人可以设置的受让人远远超过8个人的限制,违反了《明珠会员手册》中关于设置受让人不得超过8个的约定。此外,涉案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为W40361675,蒋北平主张是其本人港澳通行证,并非虚假证件,但蒋北平另外有两个会员账户登记的证件号码亦为港澳通行证W40361676、W40361671。蒋北平对三个港澳通行证号码的解释为挂失后重新办理,港澳通行证号码就有不同,但其中W40361675与涉案会员账户登记的身份证件W40361676属于连号,是否为挂失后重新办理存疑,蒋北平在南航公司提出质疑后未提交该证件作为证据,不能证明其是使用真实的证件号码注册会员。综合蒋北平注册会员账户的证件号码、方式、数量来看,其注册涉案会员账户是用于规避南航公司制度的主观意图明显,可以反映出并非《明珠会员手册》内容变更导致其无意违反了手册的约定,足以认定为滥用会员权利。蒋北平主张根据《明珠会员手册》第2.7.2条的规定,在拥有多个会员账户的情况下其可以指定最终使用的卡号,将其他卡号信息合并到指定卡号中。对此,南航公司解释为一个会员拥有多个会员账户,没有出现2.6条规定的用虚假信息入会、滥用会员权利等情形,会员是可以根据2.7.2条的规定合并账户的。《明珠会员手册》第2.7.1条约定了南航公司保留了对重复账户进行清理或者删除的权利,再结合第2.6条、第2.7.2条的规定来看,第2.6条、第2.7.2条的规定没有冲突,南航公司解释上述条款分别适用于是否存在滥用会员权利等不同情形,解释合理,亦符合上述条款的表述。故本院认定,南航公司依据《明珠会员手册》2.6条的规定,终止蒋北平的会员资格,冻结蒋北平涉案会员账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蒋北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蒋北平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硕代理审判员 张 珣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丘夏雯书 记 员 李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