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罗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罗文杰,邓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亦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江,该支行客户部职员。被执行人:罗文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邓秀娟,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文杰、邓秀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桂1402执5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邓秀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崇左市江州支行21×××86账号内的存款10000元。现因办案需要,需暂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秀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崇左市江州支行21×××86账号内的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