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康与王德平,张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王德平,张伟,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杨康,王德平,张伟,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992号原告杨康。委托代理人段林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平。被告张伟。第三人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50栋,组织机构代码064978825。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康与被告王德平、张伟、第三人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原告杨康负担。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相惠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