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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大袍与李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袍,李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415号原告:王大袍,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李小平,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王大袍与被告李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袍以与被告李小平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王大袍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夏宽人民陪审员  陈永祥人民陪审员  李家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