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瑞峰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54号原告:李瑞峰,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卓资县。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卓资县八苏木乡哈风井村。法定代表人:都业洲,任总经理。原告李瑞峰诉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峰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李瑞峰负担。审判员 李振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