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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德祥与蒋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祥,蒋金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844号原告:许德祥,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蒋金凤,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原告许德祥与被告蒋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蒋金凤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德祥的起诉。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