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德祥与蒋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祥,蒋金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844号原告:许德祥,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蒋金凤,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原告许德祥与被告蒋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蒋金凤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德祥的起诉。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