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国光与刘亚昕、李昊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光,刘亚昕,李昊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99号原告李国光,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刘亚昕,女,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李昊锴,男,汉族,1996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光诉被告刘亚昕、李昊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亚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亚昕的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龙亭区九鼎颂园北侧九鼎八十院67号楼东二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交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均显示被告刘亚昕的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区。故被告刘亚昕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春林审判员 张卫青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东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