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立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立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942号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红星路时尚花园16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霍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欣,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立群,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生,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怡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尚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