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金婷与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婷,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759号原告:李金婷,女,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海岸公馆67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79870P。主要负责人:罗美琪。原告李金婷与被告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莹审 判 员 李吟人民陪审员 程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