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黎康公司与刘亚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号*幢*层。被执行人:刘亚利,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生。四川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亚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88953元,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刘亚利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8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