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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兆伟与哈尔滨诺诚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伟,哈尔滨诺诚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77号原告:吴兆伟,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诺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禧龙陶瓷市场一期15、17号。法定代表人:孙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吴兆伟与被告哈尔滨诺诚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吴兆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兆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吴兆伟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吴兆伟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人民陪审员  孙 聪人民陪审员  郭兴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轶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