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丽丽与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丽,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高丽丽,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高丽丽与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130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83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缴纳案款20830元、执行费212元。2017年4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083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130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83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