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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407号原告: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