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407号原告: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俊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