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丽莎、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莎,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莎,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丽莎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王丽莎购房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付清,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