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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书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迎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迎宾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2278号原告王书兰,女,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迎宾路支行。负责人王宜丹,行长。本院受理原告王书兰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迎宾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兰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迎宾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飞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