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为亮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为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180号罪犯赵为亮,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2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5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赵为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闽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院又以(2005)闽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以(2009)洪刑执字第3700号、(2013)洪刑执字第6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二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为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赵为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为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