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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伙全、刘玉彬、王惠、高元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伙全,刘玉彬,王惠,高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伙全。申请执行人刘玉彬。申请执行人王惠。被执行人高元清。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王伙全、刘玉彬、王惠申请执行高元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由于被执行人高元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元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一套房屋,业务件号: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元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业务件号为农***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