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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某某,郑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41号申请人:安某某。申请人:郑某某。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安某某、郑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某某、郑某某要求确认2017年2月15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安某某与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无;2、子女抚养:婚生子安俊豪,现年10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4、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财产分割,不属于本院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某某、郑某某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