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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896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建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896号原告: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东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