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黄其炎、林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黄其炎,林娉婷,林中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6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1号。主要负责人:章正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晟,男,该行职员。被告:黄其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娉婷,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中思,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被告黄其炎、林娉婷、林中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